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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朝江与被执行人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江,高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朝江,男,1977年11月7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高晓光,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王朝江与被执行人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高晓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朝江43800元及自2014年3月11日始银行四倍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和保全费5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诉前轮候保全了被执行人高晓光工资款,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