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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鸡灵与孟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鸡灵,孟庆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民初922号原告:田鸡灵,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孟庆胜,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生,住泊头市。田鸡灵与孟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鸡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鸡灵诉称,原、被告系工友,2014年被告因有事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欠条为证,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推脱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庆胜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未约定偿还日期及利息。原告提供欠条一张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孟庆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予以认定。该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孟庆胜偿还原告田鸡灵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明人民陪审员  刘庆亮人民陪审员  庞才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