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鸣艺五金弯管厂、娄泽妮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鸣艺五金弯管厂,娄泽妮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8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正,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鸣艺五金弯管厂,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娄泽妮。被告:娄泽妮,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篆江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鸣艺五金弯管厂、娄泽妮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旭桂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杜克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