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均武与被执行人李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武,李锡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均武。被执行人:李锡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均武与李锡山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锡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均武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