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邢孔达与邢福永、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孔达,邢福永,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孔达(别名陈孔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福永,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贯云,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负责人林瑞钦,该小组组长。上诉人邢孔达因与被上诉人邢福永及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国镇新联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签订涉案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邢福永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邢孔达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审判决将邢孔达列为被告审理涉案合同效力纠纷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邢孔达。审判长 孔凡勇审判员 何昌恩审判员 吴慧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