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某行贿恢复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刑初48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中专文化,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无锡市滨湖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以(2016)皖1621刑初484号刑事裁定,对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郭某行贿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因被告人郭某已归案,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灵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