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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8民初1061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3月22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军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来往少,根本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为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遇事特别小气,斤斤计较,还经常对原告毒打辱骂,致使原告无法忍受。自2015年5月因双方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正因为上述原因,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未生育子女,双方实在难以共同生活,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况,为此,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进行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庭审中,原告称感情彻底破裂了,我们说话说不到一块儿,总吵架,我去年五月份在娘家住,他在他家住,根本没有交流。我大年三十回去住了一天,初一就回家了。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大概半年多,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一点儿感情也没有,我起诉书中的陪嫁物品我也不再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判决。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闹矛盾,现已分居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多次调解夫妻关系不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