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8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瑞生与马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生,马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8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生被执行人:马义军申请执行人李瑞生与马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范宏审判员 辛洪波审判员 包希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