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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8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瑞生与马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生,马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8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生被执行人:马义军申请执行人李瑞生与马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范宏审判员  辛洪波审判员  包希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