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超诉被告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被执行人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太安里。上列当事人在李超诉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