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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光艳邓群、李正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艳,邓群,李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唐光艳。被执行人邓群。被执行人李正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9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从2016年起每年偿还申请人3万元(其中邓群1万元,李正超2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本年度执行款,直至还清本案11万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