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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丁某某、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任某某,丁某某,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建设路。法定代理人侯玉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丁某某、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8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