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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栋、肖慈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栋,肖慈飞,刘承仁,郝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磊,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栋,男。被执行人:肖慈飞,女。被执行人:刘承仁,男。被执行人:郝荣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栋、肖慈飞、刘承仁、郝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栋、肖慈飞、刘承仁、郝荣荣、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承仁名下虽登记有车辆一辆(鲁P×××××),现已查封,但无法确定车辆下落。同时未发现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9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6892.22元,未执行63107.7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