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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诉夏新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夏新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580号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凤凰茗苑小区(金太阳幼儿园2楼)。法定代表人:刘丽丽。委托代理人:彭建。被告:夏新苏,男。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告夏新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