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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黎雪贤、张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黎雪贤,张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5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秀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雪贤,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书文,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黎雪贤、张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秀芳到庭,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共计87477.9元(暂计至2016年4月2日,其中汽车分期本金79945.93元,汽车分期利息5295.28元,汽车分期滞纳金2236.69元,自2016年4月3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黎雪贤于2013年1月11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后于2013年7月16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金额人民币24万元,分期期数36期并约定相关条款。根据约定条款第二条第9款和第10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购车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计收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滞纳金……申请人发生债务不履行……无须经中国建设银行特别告知,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从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日,被告一直拖欠多期付款,累计欠款合计87477.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黎雪贤和被告张书文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一:根据原告与被告所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原告主张滞纳金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申请办理了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分36期还款,现已到期。查明三:被告张书文为被告黎雪贤的配偶,在《共同还款约定及授权书》签字,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对被告黎雪贤所欠债务履行还款义务。查明四: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欠息表,截至2016年4月2日,被告尚欠汽车分期透支本金79945.93元,汽车分期利息5295.28元,汽车分期滞纳金2236.6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黎雪贤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以及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分期付款业务已全部到期,原告要求其偿还全部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还款,非最低还款额还款,其主张继续计收滞纳金失去基础。因此,对其关于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债务发生在被告张书文与被告黎雪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书文承诺对被告黎雪贤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书文共同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黎雪贤、张书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汽车分期本金79945.93元,汽车分期利息5295.28元,汽车分期滞纳金2236.6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6元、保全费895元,合计2881元,由被告黎雪贤、张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宇人民陪审员  谢 芬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