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樊连锁与唐换换、武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连锁,唐换换,武向东,河北坤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樊连锁。被执行人唐换换。被执行人武向东。被执行人河北坤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西路43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樊连锁与唐换换、武向东、河北坤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