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女,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成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与被执行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9211.5元。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42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6日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张晓东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胶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