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宾泽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宾泽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662号原告: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米市渡口6号楼一楼C区-103室。法定代表人孙永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碧(受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宾泽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249室)。法定代表人:孙庆杰。原告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宾泽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天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英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