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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丁玉玲与徐海龙,张宝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玲,徐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丁玉玲,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海龙,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丁玉玲与被执行人徐海龙,张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闫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