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朱国祥与王东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祥,王东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祥。委托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东五(曾用名:王东武),镇江市润州区金泉花园二期25幢603室。申请执行人朱国祥与被执行人王东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告王东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国祥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陆续归还所欠借款,申请执行人朱国祥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