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成斌与李路、鲍莉娜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斌,李路,鲍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斌,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兴华南街。被执行人李路,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鲍莉娜,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成斌与被申请执行人李路、鲍莉娜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郑黄证民字第5220号公正债权文书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路、鲍莉娜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成斌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路、鲍莉娜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3执11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