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竹海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竹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竹海,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8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竹海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竹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黄竹海在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与普陀路的地下通道口处,趁被害人陈某不备,抢夺其手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竹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提出判处被告人黄竹海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黄竹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竹海与化名“李雪”的被害人陈某系网友,二人通过微信相约2016年5月22日在贵阳见面。当日19时,二人见面后即在陈某的提议下到KTV消费,由黄竹海买单2500元。后黄竹海觉得自己被骗了,当二人行至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与普陀路的地下通道口处,趁被害人陈某不备,抢夺其手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竹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手机发还被害人倶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竹海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竹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竹海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竹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与被害人系网友关系,其系在认为自己被骗后实施的抢夺行为,并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判处,适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竹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审 判 员 王琼琼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