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91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叶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武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