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海、王传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海,王传兴,齐齐哈尔市中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38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电文,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振海。被告王传兴。被告齐齐哈尔市中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5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王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海、王传兴、齐齐哈尔市中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