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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燕秀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广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广鑫,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徐广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确认被告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计欠原告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8100500元,被告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同时给付利息(以人民币8100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人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范围内,与原告就不能偿还部分按均分比例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借款人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三、余无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2元,减半收取171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126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4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7月7日和7月11日,本院根据查询结果,冻结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6年4月7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本市工业园区纵一路以西四号路以北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均被抵押,且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被执行人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2016年4月7日,本院向泰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州普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泰州普成光电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股权,及冻结了泰州海源服装有限公司持有的泰州普成光电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股权。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9月19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自己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和持有的股权,但上述房产已被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认为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自己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海商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姜 琴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