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星球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星球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星球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石咀村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胡茂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长喜,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星球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武汉市星球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