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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刑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丽丽诈骗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刑执1417号被执行人:赵丽丽,女,1994年9月5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德卡新城小区,身份证号码220724199409051825上列当事人因诈骗罪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7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罚金2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初92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