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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傅子豪诉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子豪,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5898号原告傅子豪,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980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史玉荣,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鼓楼南大街41号。负责人李赤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杰,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傅子豪与被告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子豪之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客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子豪诉称:2015年7月2日7时45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古路枝子峪村南,王××驾驶小轿车(×××)内乘原告、陈××、徐××、李××由北向西行驶,适有王×1驾驶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大型普通客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陈××、徐××死亡,原告、李××等人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密云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在(2015)密民初字第5989号判决中,我公司已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了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现仅剩余医疗费限额1000元,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不同意赔偿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客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我公司车辆于2015年7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方无责,我公司亦是受害者,我公司车上人员受伤事宜至今未处理完毕,故无法出庭,请保险公司代为处理赔偿事宜,同意保险公司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7时45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古路枝子峪村南,王××驾驶小轿车(×××)内乘原告、陈××、徐××、李××由北向西行驶,适有王××驾驶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大型普通客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陈××、徐××死亡,原告、李××等人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密云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负全部责任,王×1与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区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股骨骨折、脑震荡、昏迷、急性失血性贫血、小腿开放性损伤(左)、肘部开放性损伤(右)、创伤性牙破损、面部开放性损伤等,花费医疗费若干。另查,王×1系客运公司司机,客运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查,在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徐×1、武×1、陈×1、佘××赔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元、财产损失共计1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9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驾驶的车辆与客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1无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客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客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988号、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989号两案中,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的死亡、伤残类限额11000元以及财产类限额100元已经赔付给本次交通事故的其他伤者,现剩余医疗类限额1000元未予使用,故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请求数额过高,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支持其1000元,超出部分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傅子豪医疗费一千元。二、驳回原告傅子豪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傅子豪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立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