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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振武诉被告姚群贺、孟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武,姚群贺,孟宪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史振武,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史振武妻子)。被告姚群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莫旗。被告孟宪阳,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委托代理人刘洋,莫旗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振武诉被告姚群贺、孟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史振武负担。审 判 长  白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姜玉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