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红与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陈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169号原告:刘红,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宾(原告的丈夫),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果,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刘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成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