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远兴与陈银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兴,陈银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545号原告:张远兴,男。委托代理人:杨昌华,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银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兴诉被告陈银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兴于2016年9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远兴撤回对被告陈银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远兴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