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与苏笑海、张光禄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苏笑海,张光禄,深圳市尧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71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申请人: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6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华。委托代理人:赖昕平,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蓉,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笑海。被申请人:张光禄。被申请人:深圳市尧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栋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2406b。被申请人: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创业楼北楼二单元804室。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蓝色合伙企业(合伙)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尧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9月1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苏笑海、张光禄、深圳市尧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6,183,33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3203190026668034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笑海、张光禄、深圳市尧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人民币46,183,333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