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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17原告与被告胡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琴芳,赵爱文,刘亚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061号原告:朱琴芳,女,汉族,1946年9月20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白庙东村。委托代理人:康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文,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白庙东村。委托代理人:赵程,��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亚娟,女,身份不详。原告朱琴芳与被告赵爱文、第三人刘亚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琴芳诉称,原、被告系母女,2012年12月,原告通过白庙村回迁安置取得了位于伊顿公馆的房屋。自2013年4月起,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一直非法占有上述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第三人。故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上述房屋;2、被告赔偿损失468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而被告认为涉诉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以共有纠纷为由另案起诉。因涉案房屋的产权尚有争议,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琴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退还原告朱琴芳,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爱文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裁定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