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管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9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曾用名薛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陈某某、陆某、蒋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管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诸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某某农庄、某某农家乐等处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并组织陈某某、陆某、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窑花获利。同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管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竺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青浦区某某咖啡店、某某会所、某某公寓等处多次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组织陈某某、陆某、金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审判。被告人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管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诸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某某农庄、某某农家乐等处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并组织陈某某、陆某、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窑花获利。二、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管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竺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某某咖啡店、某某会所、某某公寓等处多次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组织陈某某、陆某、金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陈某某、陆某、蒋某某、严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管某某亦作了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部分罪行,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全部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人民陪审员 顾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