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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晓钰与孙立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7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孙立武,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刘晓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刘晓钰与孙立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73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孙立武所有的吉A65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保全人孙立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73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孙立武人民币1万元,同时解除了对其吉A65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孙立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保全申请人刘晓钰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孙立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孙立武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