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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804号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辅练。委托代理人:胡世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甘甜,公司职员。被告:李志光。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志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慧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