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2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市信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因赌博输钱、并欠他人债务无法偿还,遂利用自己作为酒类销售的身份,通过虚构有亲戚在上饶县罗某某部队负责采购需要购买酒水,且承诺能快速结清货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酒水,后将酒水低于进价出售,将所得货款用于游戏机赌博等个人生活开支。其中:1、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到被害人郑某所经营的老肖酒类批发店内,谎称其有亲戚在上饶县罗某部队工作,该部队需要购买酒水,并承诺当月15日结清货款,从被害人郑某处赊出酒水20件,后以同样的理由分别于同年11月5日至14日期间从郑某处赊出各类酒水共计179箱。后被告人杨某将诈骗所得部分酒水低价出售给汪某,最终将所有酒水货款用于游戏机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经鉴定,此次诈骗所得199箱各类酒水共计人民币74,320元。2、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杨某又以上饶县罗某某部队需要采购酒水为由,以每箱750元的价格从被害人李某所经营的新水南超市内赊出四特东某酒23箱,后以每箱酒590元的低价卖至上饶市信州区批发街老宁批发部的老板宁某。之后,被告人杨某将所卖酒水钱款用于游戏机赌博等个人挥霍。经鉴定,此次诈骗所得23箱酒水共计人民币15,180元。2016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犯罪事实方面:证据一、书证:1、新水南超市销货凭证及老肖酒类批发店销货凭证,证明2015年11月19日新水南超市李某向杨某出售20件四特弘韵,每件单价750元,售价15,000元,11月20日出售3件四特弘韵,每件单价750元,售价2,250元。2015年11月4日至14日被告人杨某从老肖店拉走酒的明细:2015年11月4日20箱五星四特(每箱640元);11月5日15箱五星四特(每箱640元);11月6日1箱五星四特,30箱三星四特(每箱230元),1箱四特弘韵;11月8日3箱五年四特1,320元;11月9日1箱五年四特,16箱双龙某;11月11日15箱五星四特(9,600元),5箱五年四特(共2,200元),10箱三星四特(共2,300元);11月14日15箱五年四特,30箱三星四特,14日晚上30箱三星四特、6箱加5瓶五星四特。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杨某对23件四特东某卖至老宁批发超市的地点进行指认;3、杨某名片,证明杨某以某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的身份向郑某购酒。证据二、证人证言:1、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将23件四特东某酒以每箱590元卖给宁某,且价格低于市场价。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将23箱白酒放于姚某家中,且告诉姚某是部队需要的酒。3、证人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将三星四特白酒30件(每件6瓶)卖给汪某,每件210元,共支付6,300元。该价格低于市场价。证据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杨某曾经到其店里,以部队要采购酒水为由向其购买23件四特东某酒,约定每件价格750元。事后被告人杨某以钱已经用掉为由拒不支付货款。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某向郑某购酒的整个经过,被告人杨某拉走199箱白酒,酒的销售总价71,270元,只付了1.2万元。证据四、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三份,证明(1)杨某到新水南超市李某2处拉酒到部队门口谎称部队要酒,低价卖出是为了还其他人货款,及到游戏机店玩赌博机将货款输掉的事实。(2)被告人杨某到老肖酒类批发店郑某处要酒,将酒出售后将钱用于赌博输掉了的事实。(3)证明被告人杨某向郑某要酒时是为了把卖酒的钱还其他债主,其本人无资产能够还郑某酒钱。证据五、价格鉴定意见二份,证明四特东方韵每箱660元,23箱总计人民币15,180元;涉案的199箱各类酒市场价格及总价人民币74,320元。量刑事实方面:证据六、1、被告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系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当庭辩解称,其没有想要诈骗,也没有把钱用在玩游戏、赌博上。之所以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是因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抑郁症和神经官能症才导致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上中旬,被告人杨某到被害人郑某所经营的老肖酒类批发店内,谎称上饶县罗某部队需要购买酒水,并将从郑某处以每件230元赊出的三星四特白酒30件以每件210元的低价卖给汪某,汪某向其支付了6,300元。该30件三星四特白酒市场价为6,900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以上饶县罗某某部队需要采购酒水为由,以每箱750元的价格从被害人李某所经营的新水南超市内赊出四特东某白酒20箱,在李某的要求下,被告人杨某带李某去送货。被告人杨某将车开到罗某某部队门口,谎称部队不让陌生人进入,让李某下车在门口等,他要从后门进去。之后,被告人杨某沿着部队围墙将车开走,把酒存放到附近的亲戚姚某家。然后将李某接回。次日,被告人杨某以部队酒已喝完,向李某提出再要货,并又拉走四特东某白酒3箱。之后,被告人杨某将该23箱四特东某白酒以每箱590元的低价卖给了上饶市信州区批发街老宁批发部,得款13,570元。该23箱四特东某白酒市场价共计人民币15,180元。被告人杨某将上述货款用于挥霍或还债。2016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新水南超市销货凭证及老肖酒类批发店销货凭证、证人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宁某、姚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的名片、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骗取被害人郑某其他各类白酒169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指控的该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酒,虚构是部队要酒,使被害人相信货款很快就能回笼,进而与其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并向其交付了酒。被告人杨某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将酒出售,该行为与合同目的不相符,并且被告人杨某将卖酒钱挥霍一空无力支付被害人货款,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被告人杨某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高价买入低价出售是因为其患有精神疾病抑郁症和神经官能症才导致的。经查,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的郭某主编的临床医学类专业用书《内科学》(第4版)第四章《心境障碍》中描述心境障碍之抑郁发作的典型表现为情绪低落、思维迟缓、精神运动性抑制。情绪低落表现为整日忧心忡忡,唉声叹气,悲伤抑郁,兴趣索然,对工作、学习、家庭、和前途悲观失望,有度日如年、生不如死之感。思维迟缓表现为联想困难,自觉脑子迟缓、思路闭塞。精神运动性抑制表现为言语动作减少,且反应迟钝,动作缓慢(见第736页)。第七章神经症性障碍描述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怖、强迫症状、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见第746页)。可见,被告人杨某关于抑郁症和神经官能症导致其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异常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货物价值22,080元,数额较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是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亮星人民陪审员 李修朝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