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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04号申请人:郝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先锋南街。委托代理人:赵XX,化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9月13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已执结。审判员 :刘祝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