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04号申请人:郝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先锋南街。委托代理人:赵XX,化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9月13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已执结。审判员 :刘祝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