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述爱与蒋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述爱,蒋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李述爱,兴山××福利院职工。被执行人蒋祖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述爱与被执行人蒋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祖林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无履行能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