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科宇诉刘江林、张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宇,刘江林,张玉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4民初857号原告:陈科宇,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刘江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珍,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6日,住四川省石棉县,系刘江林之妻。被告:张玉珍,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6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陈科宇与被告刘江林、张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尤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科宇,被告张玉珍(暨被告刘江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江林于1995年10月3日与原告母亲签订住房集资修建协议,房屋修建好后,原告于1996年6月搬入一直居住至今,被告于2011年办理了房产证后因移民搬迁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请求确认二被告名下位于石棉县XX路X段X号的房产(保管号:权X,房产证号:石房权证石登字第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江林、张玉珍辩称:原告与二被告集资建房是事实,在房屋修建好后,二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集资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手续,不是二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其他原因。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原告之母王棋与被告刘江林达成《关于集资修建住宿房的协议》,由王棋等人现金出资,被告刘江林以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并组织建设施工,在石棉县XX路X段X号修建综合住宿楼一栋。房屋建好后,王棋分得110平方米住房一套,原告于1996年10月搬入该套房屋居住。1997年11月5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间,王棋分五次给付被告刘江林房款68000元。后因王棋死亡,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该套房屋的尾款45800元,并于当日以陈科宇、陈波羽的名义与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因王棋去世,王棋与刘江林所购房屋的尾款45800元已由陈科宇在2011年9月15日付清,该套房屋属于陈科宇、陈波羽等内容。2012年5月,被告刘江林、张玉珍在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时,将该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石房权证石登字第X号)和土地使用权证(证号:石国用2011第X号)。后因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原、被告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3月29日,因二被告涉及其他纠纷,该套房屋被我院查封。原告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套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依法解除了查封。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套房屋的款项已全部付清。另查,该套房屋在产权证上的记载编号为石棉县XX路X段X号。王棋于2001年6月20日死亡,其夫陈正华于1992年11月26日死亡。王棋生前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女陈波羽,次子陈科宇。王棋之父王子清健在,其母周玉珍于2004年3月4日死亡。周玉珍生前共生育三个子女,除原告之母王棋外,还生育了长子王正银、次女王正珍。王正珍于1981年5月30日死亡,其生前生育一子,名刘炳清。对王棋与刘江林集资建房中分得的该套房屋,陈波羽、王子清、王正银、刘炳清均自愿放弃继承。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集资修房协议》、《购房协议》、收条、民事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情况说明、《证明》、《死亡证明》、《声明》、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之母王棋与被告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王棋即分得诉争之房,原告亦于1996年10月搬入该套房屋(石棉县XX路X段X号)居住至今,同时原告之母王棋在房屋建成后已按约定给付了部分集资建房款,已发生了取得相应权利的事实行为。虽然办理产权证时将诉争之房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原告之母王棋与二被告集资建成诉争之房的客观事实,且二被告在本案中亦未提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的抗辩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该套房屋自建成时王棋已设立了相应的物权。王棋死亡后,原告按照王棋生前与被告的约定付清了剩余集资款,应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因王棋死亡,其遗留的财产将发生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之规定,其女陈波羽、其子陈科宇、其父王子清、其母周玉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棋的遗产。因周玉珍在生前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周玉珍现已死亡,故周玉珍在王棋的该套房屋遗产中有权继承的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子清、王正银、王正珍继承。王正珍已先于周玉珍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王正珍之子刘炳清有权继承王正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陈波羽、王子清、王正银、刘炳清均自愿放弃对该套房屋的继承,故该套房屋依法发生的继承份额均由原告陈科宇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在石棉县XX路X段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石登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用2011第X号)归原告陈科宇所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科宇负担825元,被告刘江林、张玉珍负担825元。此费已由原告预缴,二被告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