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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谢庆明,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兰东平,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谢庆明与兰东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兰东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东平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79344.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兰兰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代理审判员  邓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