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学兵,梁修珍等与重庆市佳庆丸劳务有限公司,胡世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兵,梁修珍,杜开强,杜涛,胡世开,重庆市佳庆丸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464号原告:李学兵,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梁修珍,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开强,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涛,男,200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理人:梁修珍,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世开,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市佳庆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石龙镇街上。法定代表人:汪庆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火车北站南广场华宇集团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蒋业宏,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霖,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学兵、梁修珍、杜开强、杜涛与被告胡世开、重庆市佳庆丸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李学兵、梁修珍、杜开强、杜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学兵、梁修珍、杜开强、杜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20元,减半收取6510元,由原告李学兵、梁修珍、杜开强、杜涛负担。审 判 长 贺前春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