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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王陛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王陛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负责人:苏为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陛达,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陛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陛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陛达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限被告王陛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支付截止2015年6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1965.6元、利息3656.58元、滞纳金60.88元、增值服务费21元,共计15704.06元以及至本院限定履行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与利息之和15622.1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待算);三、负担执行费173.72元,但被执行人王陛达未予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陛达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陛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苏 铭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