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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谢鉴与茂名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鉴,茂名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141号原告谢鉴,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陈远森,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茂名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梁增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鉴诉被告茂名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鉴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谢鉴负担。审判员  凌志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