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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罪犯唐树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树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380号罪犯唐树玉,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昌图县。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树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铁审刑执字第00766号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2014年12月29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26号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树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刘 奇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