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北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北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217号罪犯吴北京,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无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甬北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北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3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吴北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北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65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57分。罚金已经缴纳。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北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犯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北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