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民申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体来与东电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供电公司,朱体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12号。负责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体来,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供电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再审申请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体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朱体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给付1997年5月-2009年10月工资,而原判决判令给付生活费,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2.依法追缴养老保险费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故朱体来请求呼伦贝尔供电公司退还其养老保险费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3.朱体来于2009年退休,其2014年10月11日申请仲裁要求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给付其1997年5月-2009年10月工资及社保费用,没有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其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综上,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超诉讼请求的问题。朱体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给付其1997年5月-2009年10月的工资,原判决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给付其生活费,不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关于朱体来请求退还养老保险费用的问题。因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朱体来在呼伦贝尔供电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代替交纳,双方形成垫付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原判决判令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返还朱体来养老保险费用并无不当。关于本案是否已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朱体来自2009年退休后,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主张给付工资及社保费用,有国家信访局交办函等证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本案具有仲裁时效中断事由,故未超仲裁时效。综上,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佐玲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武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银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