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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贺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峰,贺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峰,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何浪,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杜奕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观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云峰因与被上诉人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云峰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贺纯的诉讼请求: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贺纯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贺纯答辩称,上诉人张云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及的还款计划系由深圳市咿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抑或系由本案上诉人张云峰所出具?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上诉人贺纯所提交的还款计划中所载明的48000元来源于被上诉人贺纯向深圳市咿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投资款80000元。被上诉人贺纯主张其与上诉人张云峰对上述款项进行结算之后,上诉人张云峰以个人名义向其出具还款计划,因此该款应当由上诉人张云峰偿还。上诉人张云峰则主张该还款计划系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被上诉人贺纯出具的,因此该款项并非上诉人张云峰个人对被上诉人贺纯的借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还款计划并未写明归还款项的主体,上诉人张云峰落款时亦未特别注明其系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具或加盖公司印章,结合当时公司股东仅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两人,在双方结算之后,上诉人张云峰即成为深圳市咿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原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贺纯关于上诉人张云峰系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计划的主张。上诉人张云峰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贺纯出具还款计划,可视为其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的行为,上诉人张云峰据此要求被上诉人贺纯归还其48000元,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上述裁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相关法律规定,亦较为公平合理,上诉人张云峰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上诉人张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