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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张永良、吴君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永良,吴君娜,张信良,张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096、1098、1100、1102号,北仑区好时光大厦1幢301-310室,组织机构代码:59945526-2。法定代表人汪洪潭。被执行人张永良,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吴君娜,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信良,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秀文,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良、吴君娜、张信良、张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永良、吴君娜、张信良、张秀文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3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赵 涛审 判 员 曹德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