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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米易县好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永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好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米易县好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法定代表人高树枝,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永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法定代表人文纯珍,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89号米易县好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