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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继友与被执行人董亚华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友,董亚华,胡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774号申请执行人:黄继友,男,1955年10月26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水泉村被执行人:董亚华,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南村被执行人:胡玉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南村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3)扶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117号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